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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
債 權 人 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吉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佳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鐘吉永為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㈡補債務人吳佳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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