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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債 權 人 葉碧霞
債 務 人 王大石
債 務 人 博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崑源
一、㈠債務人王大石、博特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大石、博特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邱崑源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號碼BB0325861、BB0326247等二張支票,債務人邱崑源並未於支票上簽名或背書,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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