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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9號
債 權 人 十全御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盛興
債 務 人 生活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期金額分別自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時未釋明請求利息自104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經本院於106年10月2日裁定命補正,雖債權人於106年10月19日、31日具狀補正,惟僅提出10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費收繳明細影本等為憑,仍未釋明前開事項。
依提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所示,管理費二個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故債權人就逾前開第一項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9號│├──┬──────────┬───────┬──────────┤│編號│應給付之月份(期別)│ 應給付之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001 │104年10、11月 │ 7,120元 │104年12月1日 │├──┼──────────┼───────┼──────────┤│002 │104年12月、105年1月 │ 7,120元 │105年2月1日 │├──┼──────────┼───────┼──────────┤│003 │105年2月、3月 │ 7,120元 │105年4月1日 │├──┼──────────┼───────┼──────────┤│004 │105年4月、5月 │ 7,120元 │105年6月1日 │├──┼──────────┼───────┼──────────┤│005 │105年6月、7月 │ 7,120元 │105年8月1日 │├──┼──────────┼───────┼──────────┤│006 │105年8月、9月 │ 7,120元 │105年10月1日 │├──┼──────────┼───────┼──────────┤│007 │105年10月、11月 │ 7,120元 │105年12月1日 │├──┼──────────┼───────┼──────────┤│008 │105年12月、106年1月 │ 7,120元 │106年2月1日 │├──┼──────────┼───────┼──────────┤│009 │106年2月、3月 │ 7,120元 │106年4月1日 │├──┼──────────┼───────┼──────────┤│010 │106年4月、5月 │ 7,120元 │106年6月1日 │├──┼──────────┼───────┼──────────┤│011 │106年6月、7月 │ 7,120元 │106年8月1日 │├──┼──────────┼───────┼──────────┤│012 │106年8月、9月 │ 7,120元 │106年10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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