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035,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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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
債 權 人 賴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王逸凡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支票應為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所簽發,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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