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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57號
債 權 人 陳采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庭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支票、借據等)。
二、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陳采妮是否筆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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