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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58號
債 權 人 王愉賀即王為丕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靜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匯款之金額,係被繼承人所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係基於因遺贈、繼承或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請釋明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㈡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㈢確認債務人姓名應為何(匯款單上之收款人為施靜「慧」)?並提出本件清晰之匯款申請書?㈣利息起算日(106.11.20日)請求之依據?㈤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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