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279,201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7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債 務 人 吳俊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六點六九計息;⑵六點九九計息;及自⑴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⑵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惟違約金之計付以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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