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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9號
債 權 人 照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福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互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具體敘明對債務人江福全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㈢補正債權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釋明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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