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1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吳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貳拾陸萬伍仟零壹拾參元整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03070836455714,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273640元整,自最後一次 消費繳款日,民國106年11月3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 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