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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93號
債 權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憲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0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㈡提出佳安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廖憲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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