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496,201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96號
債 權 人 黃問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慧莉、林增璟、吳建能、李鎮清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標的。

㈡得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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