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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警局報案證明之報案人請更正為聲請人。
四、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並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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