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I9711860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欄所載「賴獻隆」是否有誤?(究為「獻」或「献」),倘有誤,應另行提出經銀行核章且經更正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