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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温寶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最新股票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台端所附為民國106年8月22日之證明,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請確認股票發行公司正確名稱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掛失證明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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