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53,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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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顏志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究為「顏」志仲抑或「顔」志仲,並提出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之付款行庫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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