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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李桂珠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968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493514-1 │1 │1000│ │├──┼───────────────┼──────────────┼───┼────┼───┤│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19986-6 │1 │11 │ │├──┼───────────────┼──────────────┼───┼────┼───┤│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72457-5 │1 │916 │ │├──┼───────────────┼──────────────┼───┼────┼───┤│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699876-4 │1 │1000│ │├──┼───────────────┼──────────────┼───┼────┼───┤│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11708-6 │1 │986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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