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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葉素禎即陳桂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宏嘉即陳桂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佩瑩即陳桂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陳宏嘉、陳佩瑩之印文。(聲請狀僅蓋葉素禎之印章)
二、提出陳桂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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