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家親聲,63,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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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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