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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聖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㈠民國(下同)96年4月9日㈡101年7月19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㈠2,640,000元㈡94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㈠自96年4月3日至126年4月3日止。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㈡131年7月17日。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㈡擔保授信(貸款)合約之主從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貸款)關係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履約保證及信用卡應付款項之債務。
(七)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㈡包括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 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抵押 權人先行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 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黃聖義,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黃聖義於㈠㈡96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900,000元㈡300,000元,另於㈢㈣101年7月20日邀同第三人邱姝善為保證向聲請人借款㈢600,000元㈣1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15年11月10日㈡116年4月10日㈢㈣116年7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㈠106年6月9日㈡106年7月9日㈢106年6月9日㈣106年7月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993,214元㈡161,741元㈢428,661元㈣97,20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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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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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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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東山 │ │327 │621.00 │1000分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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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261│臺中市北屯區東│住商用 │一層:25.30 │ │全部 │
│ │ │山段32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75.20 │ │ │
│ │ ├───────┤7層 │騎樓:17.50 │ │ │
│ │ │臺中市北屯區遼│ │合計:118.00│ │ │
│ │ │陽北一街35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東山段3246建號,面積:851.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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