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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陳進發
相 對 人 楊錦霞
債 務 人 蔡金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錦霞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相對人楊錦霞及債務人蔡金法於105年11月24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分別為105年12月18日、106年2月1日。
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300,000元、700,000元),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借款收據、抵押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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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區 │南勢東段│ 545 │ 32.49 │ 全部 │
├─┼───┼────┼────┼──────┼────┼──────┤
│2│臺中 │沙鹿區 │南勢東段│ 546 │ 72.1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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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13 │臺中市沙鹿區南│住商用、加強磚造│1層:57.71 │ │全部 │
│ │ │勢東段545、546│、2層 │2層:58.93 │ │ │
│ │ │地號 │ │電梯樓梯間: │ │ │
│ │ ├───────┤ │5.72 │ │ │
│ │ │臺中市沙鹿區鎮│ │合計:122.36 │ │ │
│ │ │南路一段369巷 │ │ │ │ │
│ │ │5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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