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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林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紹華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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