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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黃芳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確定期日129年2月23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
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9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約定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即債務人自106年7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1,173,37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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