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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3年8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及保證債務。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強制執行及相關訴訟費用。
3.參與分配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6.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7.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8.利息。
9.遲延違約金。
10.違約金。
11.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魏士豪,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魏士豪於103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 款日起算30年,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6年8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466,51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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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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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寶山 │ │268-1 │4432.00 │10000分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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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843│臺中市南屯區寶│住家用 │六層:72.50 │陽台:5.05│全部 │
│ │ │山段26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雨遮:3.93│ │
│ │ ├───────┤12層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寶│ │ │ │ │
│ │ │山東二街19巷15│ │ │ │ │
│ │ │號6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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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寶山段3965建號,12974.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0 │
│ (含停車位編號C12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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