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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9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08月1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志義,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周志義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期間自於97年9月15日起至117年9月15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8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90,03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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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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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0178-0026 │2815.00 │10000分之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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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8308-│地號:臺中市南 │商業用 │總面積:194.83 │陽台:15.65│ 全部 │
│ │000 │區下橋子頭段 │主要建材:鋼骨造 │層次面積 │ │ │
│ │ │0178-0026 │層數:042層 │ 14層:194.83 │ │ │
│ │ ├───────┤層次:14層 │ │ │ │
│ │ │臺中市南區忠明│ │ │ │ │
│ │ │南路789號14樓 │ │ │ │ │
│ │ │之2 │ │ │ │ │
├─┴───┴───────┴────────┴───────┴─────┴────┤
│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08409-000建號**19870.0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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