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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陳彥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10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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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北屯區 │ 大盛 │ │ 441-3 │2,147.74 │100000分之 │
│ │ │ │ │ │ │ │12278 │
├─┼───┼────┼───┼───┼──────┼─────┼──────┤
│2│臺中市│北屯區 │ 大盛 │ │ 441-5 │4,035.99 │100000分之 │
│ │ │ │ │ │ │ │7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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