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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張魏阿香
相 對 人 張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1月1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6,500,000元),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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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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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87-64 │39.00 │100000分之1483│
├─┼────┼────┼────┼─────┼────┼───────┤
│2│臺中 │西區 │後壠子段│389-1 │1,382.00│100000分之1483│
├─┼────┼────┼────┼─────┼────┼───────┤
│3│臺中 │西區 │後壠子段│389-678 │103.00 │100000分之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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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6371 │臺中市西區後壠│集合住宅、鋼筋混│20層:173.11 │陽台:33.32│全部 │
│ │ │子段389-1地號 │凝土造、22層 │合計:173.11 │雨遮:11.52│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西三街129號20 │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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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16379建號,7,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77 │
│(含停車位編號B2層2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9) │
│(含停車位編號B2層2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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