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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036號
聲 請 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昱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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