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3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美佳和食品批發有限公司、洪明昌、張秀華、高桂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本票票面金額正確為何?倘原聲請狀載無誤,請提出金額相符之本票原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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