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452,201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52號
聲 請 人 李聆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清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清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確認相對人王清涼之姓名是否有誤(涼或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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