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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68號
聲 請 人 陳三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焜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麗惠、王松
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原陳報之提示日早於發票日)。㈡查報相對人焜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及補正狀相對人欄位仍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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