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486,201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86號
聲 請 人 陳珈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煜騰、蕭博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蕭煜騰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查與本票所載姓名蕭筆詩不同)?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本票面額50萬元之提示日期為何?(附表與原因事實記載不符)㈢提出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原本到院(狀附為借據,非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