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8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駿馬汽車有限公司、黃品筌、廖怡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件本票之受款人為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何以由聲請人請求票款,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自何時起算(☆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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