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06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履容即胖妞鮮花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張履容即胖妞鮮花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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