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724,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聲 請 人 大光長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釋明請求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狀附本票影本,並無相對人之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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