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815,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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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15號
聲 請 人 簡廷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植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150 元是否有誤?

三、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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