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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78號
聲 請 人 張紋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泓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與附表所示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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