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3號
聲 請 人 吳格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俊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 票據號碼WG5147735 號) 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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