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8034,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34號
聲 請 人 廖素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逢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簽發日起算是否有誤?並陳報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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