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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63號
聲 請 人 陳瑞煉
相 對 人 張繢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106 年度司票字第8063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迄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10月28日 │106年10月29日 │WG4454291 │ │├──┼───────────┼─────────┼───────────┼───────────┼────────┼──┤│002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2月28日 │106年3月1日 │WG4454279 │ │├──┼───────────┼─────────┼───────────┼───────────┼────────┼──┤│003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9日 │WG4454280 │ │├──┼───────────┼─────────┼───────────┼───────────┼────────┼──┤│004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經塗改未簽名視為無記載│106年1月29日 │WG4454287 │ │├──┼───────────┼─────────┼───────────┼───────────┼────────┼──┤│005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4月28日 │106年4月29日 │WG4454281 │ │├──┼───────────┼─────────┼───────────┼───────────┼────────┼──┤│006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5月28日 │106年5月29日 │WG4454282 │ │├──┼───────────┼─────────┼───────────┼───────────┼────────┼──┤│007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6月28日 │106年6月29日 │WG4454283 │ │├──┼───────────┼─────────┼───────────┼───────────┼────────┼──┤│008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7月28日 │106年7月29日 │WG4454288 │ │├──┼───────────┼─────────┼───────────┼───────────┼────────┼──┤│009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29日 │WG4454289 │ │├──┼───────────┼─────────┼───────────┼───────────┼────────┼──┤│010 │105年7月20日 │10,000元 │106年9月28日 │106年9月29日 │WG4454290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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