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95號
聲 請 人 李建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惟彥、賴秀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附表。
二、請陳報票據號碼WG0000000 、WG0000000 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