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8181,201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181號
聲 請 人 張賜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清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