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8249,201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49號
聲 請 人 蔡茂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萬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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