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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魏呈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陳張阿錦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前所提出繼承系統表不完整)
三、提出聲請人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例如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等),該人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願認同意書及身分及資格證明。
四、釋明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張阿錦之利害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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