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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張婉莉即張瑜真
代 理 人 葉青雲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就106年度司繼字第69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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