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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相 對 人 郭永富
上列聲請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永富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理由欄內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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