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2211,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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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黃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法應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清算完結,因該公司與債務人間款項尚在協談中,致仍未能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1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5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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