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2217,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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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沈慈芬
上聲請人因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不動產仍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8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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