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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傅建家
上列聲請人因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就任,原應於同年10月18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公司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4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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