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2259,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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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陳慶修
相 對 人 薛名惠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相對人,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惟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桃園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桃園市。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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