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82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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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林士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康富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康富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就任,因公司固定資產及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8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6年11月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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